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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關于公開征求《內蒙古自治區促進 燃料電池汽車產業發展若干措施(試行)》(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發布】:2020年12月08日
【來源】:內蒙古自治區能源局
【關鍵摘錄】:支持政策
(一)支持降低用電成本
落實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重點產品和服務指導目錄》《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進一步降低蒙西地區企業用電成本有關事宜的通知》(內發改價字〔2017〕1474號)有關規定,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在制氫、儲氫、加氫等生產運輸環節用電,在燃料電池汽車電堆、膜電極、雙極板、質子交換膜、催化劑、碳紙、空氣壓縮機、氫氣循環系統等基礎材料和關鍵零部件制造環節用電,可享受自治區戰略性新興特色優勢產業最低優惠電價。(責任單位:自治區工信廳、發改委、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國網內蒙古東部電力有限公司)
(二)支持氫氣儲運設備制造
加快推動氫氣儲運設備(裝備)研發與生產,對專門從事70MPa及以上高壓氫氣、液氫裝備研發、生產企業,達到1億元以上產值規模或者項目投資總額不低于5000萬元(不含基建),按照生產設備購置金額總額的20%給予一次性財政補助,由自治區、盟市財政分別承擔10%,補助資金最高不超過500萬元。(責任單位:自治區能源局、工信廳、財政廳、發改委、市場監管局)
(三)支持加氫站建設與運營
1.加快推動加氫站基礎設施建設。自治區按照先建先補、后建后補原則,對達到加氫能力500公斤/日以上規模、氣源有保障、量保價穩運行標準的新建(改建、改擴建)固定式加氫站,根據建成年份給予一次性財政補助。加氫能力達到500-1000公斤/日規模加氫站,2021年建成補助300萬元,2022年建成補助200萬元,2023年建成補助100萬元;加氫能力達到1000公斤/日以上規模加氫站,2021年建成補助500萬元,2022年建成補助400萬元,2023年建成補助300萬元。(責任單位:自治區能源局、工信廳、財政廳、發改委、科技廳、各盟市政府)
2.加大加氫站運營補助力度。各盟市按照保本微利原則,合理核定加氫站氫氣零售價格,原則上不超過35元/公斤。以實際加氫量、示范年限,給予運營補助,2021年補助7元/公斤,2022年補助6元/公斤,2023年補助4元/公斤,逐年退坡標準補助,自治區財政和盟市財政各承擔補助的50%。(責任單位:自治區能源局、發改委、財政廳、市場監管局、住房建設廳)
(四)燃料電池汽車購置補助
在自治區注冊登記、制造生產、符合示范項目的燃料電池汽車,經專家委員會評審通過并獲得國家獎勵,自治區按照1:1比例對國家獎補資金給予配套補助,自治區財政和盟市財政各承擔配套補助的50%。鼓勵企事業單位采購區內生產的燃料電池商用車。(責任單位:各盟市政府、自治區工信廳、財政廳)
(五)鼓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
充分發揮企業在技術創新中的主體作用,引導和支持企業加強技術研發能力建設,鼓勵企業建立研發準備金制度。推動氫能產業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加強研發能力建設,按照企業上年度研發投入強度及增量增幅,自治區財政給予資金獎補,單個企業每年最高獎補500萬元用于技術研發。(責任單位:自治區科技廳、發改委、財政廳)
(六)支持科技成果轉化平臺建設
支持氫能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示范區、示范基地、專業化技術研發與中試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對新獲批的國家級和自治區級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示范區,分別給予一次性最高500萬元、200萬元經費支持。對績效評價優秀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基地和服務平臺給予后補助支持。(責任單位:自治區科技廳、工信廳、財政廳)
(七)支持產學研合作
支持企業和高校、科研院所共建重點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等創新平臺,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在企業建立研發和成果轉化基地。對國家級科研機構和“雙一流”大學來我區獨立或聯合建設國家級燃料電池汽車創新平臺或新型研發機構的,根據投資額和運行績效,連續5年給予每年最高1000萬元科研經費支持。對世界500強和國內100強企業來我區設立獨立法人研發機構并開展燃料電池汽車研發活動的,通過“一事一議”給予支持。(責任單位:自治區科技廳、工信廳、發改委、財政廳)
(八)鼓勵氫能人才引進和培養
對氫能企業引進的緊缺人才和專業人才,可享受自治區人才服務政策;對經認定的領軍人才、創業人才和團隊、企業高管,視其對自治區貢獻,三年內給予團隊最高500萬元、個人最高300萬元獎勵,并在創新創業扶持、生活補助、住房保障、子女入學、配偶就業等方面給予政策支持;對區內大中專院校設置氫能學科(專業)、與企業合作培養專業人才、與企業合作設立學生實訓(實習)基地給予獎勵,最高分別獎勵500萬元、300萬元、100萬元。(責任單位:、自治區人社廳、教育廳、住房建設廳、財政廳)
【網站鏈接】:http://nyj.nmg.gov.cn/zwgk/zfxxgkzl/fdzdgknr/tzgg_16482/gg_16484/202109/t20210927_1895435.html
02 關于公開征求《內蒙古自治區促進氫能產業發展若干政策(試行)》(征求意見稿)《內蒙古自治區加氫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發布】:2021年7月15日
【來源】:內蒙古自治區能源局
【關鍵摘錄】:支持政策
(一)氫能的能源化管理。將氫能納入能源管理范疇,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對氫能制備、儲運、使用等環節降低準入門檻,氫能加注、運輸等管理參照天然氣(LNG、CNG)執行。
(二)實行財政補貼和稅收減免。對氫燃料電池汽車購置、運營,燃料電池汽車配套的加氫站建設、運營等方面給予財政補貼;在氫能生產和裝備制造產業鏈各環節鼓勵使用國產材料和設備,對確需進口關鍵設備和原材料的,免征進口關稅;對氫能制備、裝備制造中直接相關環節、零部件生產示范項目,給予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企業所得稅自治區分享部分實行“兩免三減半”優惠。
(三)電價優惠。電解水制氫項目、電解槽等電解水裝備制造項目,以及燃料電池電堆、雙極板、膜電極、空氣壓縮機、質子交換膜、催化劑、碳紙、氫氣循環系統等基礎材料和關鍵零部件制造環節,享受自治區戰略性新興產業電價。制氫項目可優先消納新能源市場化交易電量。
(四)風光資源配置。對納入自治區氫能產業發展規劃的風光氫制用一體化項目,配置平價上網風光資源,上網電量不超過新能源總發電量的20%,并根據制氫轉化效率及制氫成本,進行動態調整。風光氫制用一體化項目的內部輸變電工程可由制氫企業建設,制氫站至主網的線路由電網企業建設。
(五)實行差別化管理。給予氫燃料電池汽車運輸車輛發放專用號牌,試驗示范階段(2021年-2023年),專用號牌車輛在自治區境內通行,實行過路過橋費減半優惠;如遇因柴油車污染限行情況,專用號牌車輛準予通行。
(六)利用產業發展基金。充分利用已有的政府投資基金,為全區氫能產業示范應用和產業化推廣提供資金支撐,支持氫能企業創新發展。
(七)強化金融支持。引導金融資本支持氫能產業發展,為重點項目提供貸款和融資租賃等金融服務。
(八)制定完善利益補償獎懲機制。配置儲氫罐的風光制氫項目原則上無需配置電儲能,支持氫儲能參與調峰,調峰能力按調峰電量參與市場交易。支持氫能項目的碳減排量參與碳交易。
【鏈接】:http://nyj.nmg.gov.cn/zwgk/zfxxgkzl/fdzdgknr/tzgg_16482/gg_16484/202109/t20210927_1895346.html
03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氫能產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
【發布】:2022年4月14日
【來源】:內蒙古自治區能源局
【關鍵摘錄】:支持政策
(一)作為能源品種管理氫能。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氫能管理工作。在氫能相關安全管理辦法出臺前,氫氣儲存、運輸、加注等安全管理參照天然氣(LNG、CNG)有關政策執行。電解水制氫裝備應符合國家標準《壓力型水電解制氫系統技術條件》(GB/T 37562-2019)。
責任單位:自治區能源局、應急廳、市場監管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二)鼓勵風光制氫一體化發展。對納入示范的風光制氫一體化項目,按照制氫量所需電量的1.2倍配置新能源規模。風光制氫一體化項目年凈上網電量不超過年新能源總發電量的20%,上網電價按照國家、自治區出臺的電價政策執行,按月結算、按年核算,如國家電價政策調整,按照國家最新的電價政策執行。風光制氫一體化項目內部輸變電工程可由制氫企業建設,制氫站至主網的線路由電網公司建設,或者經協商后由制氫企業先行投資建設,項目單位與電網公司協商一致后依法依規進行回購。禁止采用地下水制氫,鼓勵利用非常規水源制氫。
責任單位:自治區能源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財政廳、自然資源廳,內蒙古電力(集團)公司、國網蒙東電力公司,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三)支持氫燃料電池汽車推廣應用。按照“非禁即入”原則,對加氫站建設項目實行備案管理。對氫燃料電池汽車發放新能源汽車號牌,如遇燃油車污染限行情況,氫燃料電池汽車準予通行。
責任單位:自治區能源局、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廳、公安廳、財政廳,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四)健全氫能裝備產業鏈。積極引進電解水制氫、工業副產氫提純、高壓氣態儲氫、氫燃料電池等裝備的國內外龍頭企業及制造技術,加快建立較為完備的氫能產業鏈。對在自治區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氫能裝備制造企業,內蒙古西部地區企業生產用電價格參照戰略性新興產業電價,內蒙古東部地區企業生產用電按100%新能源配比參與市場交易,如國家電價政策調整,按照國家最新電價政策執行。
責任單位: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財政廳,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五)促進產學研合作開展。強化企業創新主體地位,促進企業加大科技創新投入力度,鼓勵企業在自治區設立新型研發機構、創新聯合體、企業研發機構等各類研發機構(組織)。鼓勵區內高等院校設立相關專業,支持區屬高校與國內外相關重點院校開展合作。加大科技創新支持力度,支持開展氫能相關基礎研究、應用研發和成果轉化。參照自治區相關規定落實人才引進激勵政策。
責任單位:自治區科技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工業和信息化廳、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充分利用已有的政府投資基金,為全區氫能產業示范應用和產業化推廣提供資金支撐,支持氫能企業創新發展。引導社會金融資本支持氫能產業發展,為重點項目提供貸款和融資租賃等金融服務。各盟市可根據自身財政條件制定出臺補貼政策。
責任單位:自治區財政廳、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內蒙古銀保監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七)制定完善利益補償獎懲機制。對已配置儲氫罐的風光制氫項目原則上不再配置電儲能,支持氫儲能參與調峰,調峰能力按照調峰電量參與市場交易;支持氫能項目的碳減排量參與碳交易。
責任單位:自治區能源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
【鏈接】:http://nyj.nmg.gov.cn/zwgk/zfxxgkzl/fdzdgknr/zcwj_16462/202204/t20220414_2037992.html
01 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支持上海城市群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獎補政策的通知 【發布】:2022年4月15日 【來源】: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 【關鍵摘錄】:支持領域范圍 (一)支持整車示范應用。2025年底前,對在鄂爾多斯市開展示范應用并取得上海城市群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國家綜合評定獎勵積分的燃料電池汽車,對每車按照國家獎勵資金1:1比例出資配套后給予車輛購置單位獎勵。本市配套獎勵資金由市級和車輛登記注冊屬地旗區按照1:1比例承擔。 (二)支持加氫站布局建設。2025年底前,對在鄂爾多斯市區域內投運且符合上海城市群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加氫站建設任務要求的加氫站,按照不超過核定設備購置和安裝投資總額的30%給予加氫站經營建設主體補貼。加注能力500-1000(不含)公斤/日的補貼資金最高不超過300萬元/站,加注能力≥1000公斤/日的補貼資金最高不超過450萬元/站。補貼資金分三年撥付,由市級和加氫站屬地旗區按照1:1比例安排。 (三)引導降低加氫成本。2025年底前,對在鄂爾多斯市區域內投運的加氫站(承諾獲得本政策“支持整車示范應用”獎勵資金的燃料電池汽車加氫售價不高于20元/公斤的,按照獲得本政策“支持整車示范應用”獎勵資金的燃料電池汽車年度氫氣實際加注量)給予加氫站運營主體補貼。2022-2025年分別按照30元/公斤、18元/公斤、11元/公斤、3元/公斤標準執行。補貼資金由市級和加氫站屬地旗區按照1:1比例承擔。 【網站鏈接】:http://www.ordos.gov.cn/ordosml/ordoszf/202204/t20220418_3190879.html
02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伊金霍洛旗支持綠色低碳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發布】:2022年6月20日
【來源】: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關鍵摘錄】:
【鏈接】:http://www.yjhl.gov.cn/zwgk_142802/zfgb_135236/wwerf/qqg/aas/202208/t20220816_32566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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