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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全面貫徹落實《臨汾市大氣污染防治2018年行動計劃》和《臨汾市燃煤污染防治規定》等有關要求,全面提升散煤管控水平,有效減少燃燒散煤造成的環境污染,持續改善全市環境空氣質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思路
按照國家、省、市關于加強燃煤污染整治的工作部署,以居民冬季采暖、行政事業單位、營業性單位和農業等用煤為重點整治對象,以潔凈燃料替代和清潔利用、流通領域煤炭質量管控為重點內容,堅持專項整治與常態管控結合,建立散煤生產、經營、使用全過程質量監控體系,完善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全區域行政管理體系,進一步壓實各級政府主體責任,強化部門聯動執法,最大限度降低燃燒散煤對大氣環境質量造成的不利影響,為完成“秋冬防”空氣質量改善目標提供有力支撐。
二、工作目標
對全市散煤生產、流通、使用等環節進行綜合整治,加大城鄉散煤替代和清潔能源利用,規范煤炭經營,嚴格煤質管控,徹底取締劣質煤銷售和使用行為,實現市區規劃區無煤化、市區周邊重點區域清潔化、其他區域用煤優質化。
三、主要任務
(一)分類實施散煤管控
1.依法劃定“禁煤區”和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各縣(市、區)城市建成區和其他清潔取暖覆蓋區域必須劃定為“禁煤區”,其余汾河谷地全部劃為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各縣(市、區)要結合空氣質量改善目標要求,擴大“禁煤區”范圍,并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劃定工作。堯都區、襄汾縣、洪洞縣在2017年的基礎上,結合臨汾市“禁煤區”和“禁燃區”劃定要求,調整制定并發布轄區“禁煤區”“禁燃區”劃定方案;其余縣(市)結合轄區清潔取暖推進實際,調整制定并發布“禁煤區”或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劃定方案。7月底前報市散煤污染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市環保局牽頭,各縣市區政府負責實施。)
2.嚴格燃煤要求。
禁煤區內禁止儲存、銷售、燃用煤炭燃料。(禁止銷售工作由市工商局牽頭,禁止燃用工作由市環保局牽頭,市公安局配合,各縣市區政府負責實施。)禁燃區內,單臺出力小于20蒸噸/小時的鍋爐和民用燃煤設備,禁止燃用含硫量0.5%、灰分10%以上的煤炭,禁止燃用含硫量0.5%、揮發分12%以上的型煤,禁止燃用含硫量0.5%、灰分10%、揮發分5%以上的焦炭和含硫量0.5%、灰分10%、揮發分10%以上的蘭炭,禁止燃用石油焦、油頁巖、原油、重油、渣油和煤焦油。其他區域民用燃煤設備禁止燃用含硫量0.5%、灰分15%以上的煤炭及其制品。(煤質管控工作由市質監局牽頭,市煤炭局配合;散煤管控工作由市公安局牽頭,各縣市區政府負責實施。)行政事業單位和各類服務業、市場等禁止燃用煤炭燃料。對天然氣管道沒有覆蓋且不具備煤改電條件的農業設施,可以使用合格的優質煤。(行政事業單位由市環保局牽頭,服務業由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市工商局按職責分別牽頭,市場由市工商局牽頭,農業設施由市農委牽頭,各縣市區政府負責實施。)所有符合保留條件的燃煤鍋爐要達到特別排放限值標準。除市區155平方公里規劃區及周邊重點區域以外,其他區域均可使用燃用生物質成型燃料的專用鍋爐,但必須同時配置高效除塵設施,并嚴格執行《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2014)中燃煤鍋爐特別排放限值標準。(市環保局牽頭,各縣市區政府負責實施。)
(二)強化源頭控制,確保優質煤供應
3.加強煤炭生產、洗選、發運及其他涉煤經營企業監管。7月底前,建立全市生產煤礦、洗煤、煤焦發運企業臺賬并報市散煤污染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對煤礦企業建立領導包聯制和企業承諾制,禁止將原煤銷售給居民散戶;洗煤、煤焦發運企業要簽訂承諾書,嚴格煤泥管理,嚴禁將不合格煤炭銷售到民用市場。發現劣質煤和煤泥流入居民用戶,立即溯源,依法依規嚴查重處。(市煤炭局牽頭,市環保局、市公安局配合,各縣市區政府負責實施。)對不能按期完成環保規范化建設的煤礦、洗煤、煤焦發運企業實施停產整治。(煤礦由市煤炭局牽頭,市環保局配合;其他企業由市環保局牽頭,市煤炭局配合,各縣市區政府負責實施。)加強其他商貿、磚瓦等涉煤企業監管,嚴禁將劣質煤銷售給居民散戶。(市環保局牽頭,各縣市區政府負責實施。)
4.加強型煤企業質量監管。7月底前,建立全市型煤生產企業臺賬并報市散煤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對型煤生產企業型煤質量進行抽檢,建立型煤企業銷售臺賬,發現劣質型煤流入市場,立即報市散煤整治辦公室進行處理。(市質監局牽頭,各縣市區政府負責實施。)
5.建設規范優質煤儲銷場。各縣(市、區)按照用煤需求,合理規劃建設優質煤儲售場,明確轄區儲煤場名稱、地址、法人代表及聯系方式,7月底前,建立臺賬并報市散煤污染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各縣市區政府負責實施。)“禁煤區”內不得設立散煤、型煤等煤炭燃料銷售點。對無照經營、不符合環保等相關要求的儲售煤點堅決予以取締。(由市工商局牽頭,市煤炭局、市環保局配合,各縣市區政府負責實施。)對不能按期完成環保規范化建設的儲售煤場實施停業整治。(市環保局牽頭、市煤炭局配合,各縣市區政府負責實施。)
6.保障優質煤源。各縣(市、區)要積極拓展優質煤源,搞好供需銜接,組織優質煤(焦)生產企業和重點用煤單位簽訂供應合同,9月底前,各縣(市、區)要保證優質煤數量、質量、價格滿足煤炭清潔化置換需求。(各縣市區政府負責實施。)
(三)建立完善劣質煤退出機制
7.加大劣質煤回收清繳。各縣(市、區)要建立劣質煤回收清繳機制,明確管控要求、收繳時限、價格和措施。對轄區內居民、商戶用煤情況進行地毯式調查,摸清居民、商戶存煤底數。要將散煤整治和清潔取暖改造有機結合,鄉(鎮)、村(社區)兩級要全力做好散煤回收服務工作,9月底前完成劣質煤清理工作。(各縣市區政府負責實施。)
8.依法處置劣質散煤。7月底前,各縣(市、區)制定劣質散煤的置換、查扣、沒收、移交、處置規定,實現對劣質散煤查收繳處的無縫對接。對置換、查扣、沒收的劣質煤,按照定點存放、專人看管、規范處置的原則,統一售賣給可以消納劣質散煤的企業。嚴禁售賣給居民散戶。(各縣市區政府負責實施。)
(四)嚴格散煤運輸管理
9.合理設立散煤治理檢查站。在縣(市、區)邊界、進入“禁煤區”主要路口設立運煤車輛檢查站,依法對運輸煤炭車輛實施檢查,嚴把運輸關口,嚴禁運煤車輛進入“禁煤區”,嚴防劣質煤流入轄區。進市的主要高速公路、國省道交管執法站或主要干線公路的交通運輸部門治超站,要增設運輸散煤質量檢查項目。(市交警支隊、市交通運輸局、臨汾公路分局分別按職責牽頭,市工商局、市煤炭局配合,各縣市區政府負責實施。)
10.嚴厲查處運銷不合格散煤的行為。開展聯合執法行動,嚴厲查處運銷不合格散煤的行為,對沒有《檢測報告》運煤車輛不允許進入市境。對持有合格《檢測報告》的運煤車輛,實行抽檢制度,對抽檢不合格的,依法進行處罰。(市交警支隊牽頭,市交通運輸局、市工商局、市質監局、市煤炭局配合,各縣市區政府負責實施。)嚴格按《商品煤質量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規范運輸企業運輸和用煤單位自用運輸行為。(市交警支隊牽頭,市交通運輸局配合,各縣市區政府負責實施。)
(五)強化煤炭使用監督
11.強化采暖季居民散煤使用監管。嚴格執行《臨汾市燃煤污染防治規定》,加大人防與技防力度,加大對居民使用散煤晨查與夜查頻次,對“禁煤區”內未按規定停止燃煤和“禁燃區”違規燃煤的,依法沒收燃煤及燃煤設施。建立燃煤污染防治舉報制度,鼓勵群眾對燃煤單位和個人污染環境行為進行監督。嚴格排查各類服務業、市場、農業設施,對違規使用燃煤的,依法沒收燃煤及燃煤設施。(市環保局牽頭,市公安局配合,各縣市區政府負責實施。)
12.嚴格其他燃煤使用單位監管。明確各類工業企業用煤標準并公示。(市經信委牽頭,市煤炭局配合,各縣市區政府負責實施。)建立燃煤企業監管臺賬,實施日常巡查、重點核查,加大對燃煤使用單位散煤質量監管力度,督促使用單位落實主體責任,建立散煤質量內控制度和進貨臺賬。對內部無管控措施,違規購進、燃用不合格散煤的單位,要依法處罰,責令改正。(市環保局牽頭,市質監局配合,各縣市區政府負責實施。)
四、實施步驟
(一)動員部署階段(2018年7月10日-2018年7月31日)
各縣(市、區)政府、各有關部門要結合自身職責,依據本實施方案制定工作方案并報市散煤污染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在政府網站向社會公開散煤銷售單位和整治情況,接受廣大公眾的監督。各縣(市、區)要量化工作目標,出臺補貼扶持政策,明確部門和鄉(鎮)責任,完善協調推進機制,針對夏秋儲煤、冬春燃煤等不同時段特點,細化工作重點和階段措施。各縣(市、區)要進行動員部署,全面啟動散煤污染整治工作;完成本轄區煤炭生產、加工經營單位(網點)的摸底調查和上報;完成禁煤區和禁燃區的劃定和上報;徹底取締散煤非法經營網點。
(二)集中整治階段(2018年8月1日-2019年3月15日)
各縣(市、區)政府和各相關部門按照本實施方案要求,全面推進工作。2018年9月底前,在基本完成清潔取暖改造的基礎上,完成劣質散煤回收和優質煤儲存,全面設立環保安全檢查站并具備開展工作條件。做好完成情況自查,并將自查報告報市散煤污染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9月1日起,各散煤檢查站、交管執法站或交通治超站開展運煤車輛煤質檢查工作。市散煤污染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組成聯合督導組,多形式多層次地開展督查,表揚先進,曝光落后,對問題突出的進行通報約談;嚴厲查處違規生產、運輸、銷售和使用散煤行為;對散煤管控措施執行不力的,嚴肅問責。各縣(市、區)政府和市直有關部門每周要報送散煤整治工作信息。
(三)檢查鞏固階段(2019年3月16日-2019年3月31日)
各級各部門要認真總結開展散煤整治工作的經驗和教訓,根據工作中取得的成功經驗和發現的問題,進一步完善實施方案,明確工作重點,著力提升工作質量,完善散煤管控各項制度措施,鞏固散煤專項整治成效,全面提升煤質管控水平。
五、組織領導
為確保散煤專項整治工作順利推進,成立臨汾市散煤污染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統籌散煤整治工作的組織實施,定期召開會議,研究解決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
組長:劉予強市委副書記、市長
常務副組長:馬德榮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
閆建國副市長
副組長:常青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
陳忠輝副市長
王兵副市長
張翔副市長
成員:李建國市政府秘書長、辦公廳主任
任建英市紀委副書記、市監委副主任
王全民市委宣傳部副部長
白崗峰市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廳副主任(主持市環保局工作)
劉玉平市政府辦公廳副主任
邰惠俊市經信委主任
牛少白市財政局局長
白建成市交通運輸局局長
劉曉明臨汾公路分局局長
曹洪安市工商局局長
徐新榮市質監局局長
王曉民市農委主任
郝德彪市煤炭局局長
盧鵬翔市公安局副局長
高嶺市交警支隊支隊長
董杰市廣播電視臺臺長
薛鵬壽臨汾日報社社長
成員還包括各縣(市、區)長,臨汾、侯馬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主任。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環保局,辦公室主任由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馬德榮兼任,副主任由副市長閆建國兼任。成員由市公安局和市環保局班子成員組成。辦公室負責散煤污染專項整治行動的協調、調度、督促等具體工作,隨時掌握工作進展,研究解決相關問題。
辦公室下設督察督辦組、環保執法組、執紀問責組、宣傳報道組。
(一)督察督辦組
市散煤污染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適時組織相關部門組成聯合督導組,由市級領導帶隊,對各縣(市、區)和有關職能部門散煤整治工作落實情況進行督察督辦。
(二)環保執法組
組長由市公安局副局長盧鵬翔兼任,副組長由市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廳副主任白崗峰兼任,成員由市公安局、市環保局、市經信委、市工商局、市質監局、市煤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農委、臨汾公路分局、市交警支隊等相關部門人員組成。負責散煤污染專項整治行動環境違法案件查辦。
(三)執紀問責組
組長由市紀委副書記、監委副主任任建英兼任,成員由市紀委監委、市委組織部、市中級人民法院、市檢察院、市公安局等相關部門人員組成。負責散煤污染專項整治行動相關環境違法案件涉及單位、人員的責任追究。
(四)宣傳報道組
組長由市委宣傳部副部長王全民兼擔任,成員由市廣播電視臺、臨汾日報社等相關負責人組成。負責做好散煤污染專項整治行動的宣傳報道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強化組織領導。各級各部門要充分認識散煤專項整治行動的重要意義,切實將開展散煤污染專項整治擺在突出重要位置。各縣(市、區)政府和各成員單位要成立相應的領導機構,結合各自實際制定工作方案,有計劃、有組織地予以落實。主要領導要親自抓,分管領導要全程參與,全力以赴堅守在散煤專項整治第一線。
(二)夯實工作責任。各縣(市、區)政府是散煤污染專項整治工作的責任主體,主要負責同志是第一責任人。要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原則,建立市、縣(市、區)、鄉鎮(街道)、村(社區)四級網格化管理體系,細化分解任務,明確完成時限,落實責任單位、責任人,層層傳導壓力。各級公安部門要落實牽頭責任,加大對涉煤領域違法犯罪行為的查處;各級環保部門要嚴格落實統一監管職責;各級煤炭部門要發揮行業主管的作用,加大對煤炭生產、加工、銷售單位的源頭控制;各級工商、質監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大對散煤生產、銷售、使用等各個環節的煤質管控;各級農業部門要嚴查農業設施違規用煤行為;各級交警、交通運輸、公路等部門要按職責分工嚴厲查處運銷不合格散煤行為。各相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形成強大工作合力,實現散煤生產、流通、使用等環節的全方位、全覆蓋、無縫隙管理,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區、不留隱患。
(三)完善工作機制。各縣(市、區)政府要結合縣域經濟社會實際,借鑒先進經驗,創新工作方法,不斷健全完善清潔取暖改造、劣質煤焦收繳、優質煤炭采購、儲存、供應機制,激發群眾改造治理的積極性,促進整治任務的落實。
(四)加強聯動執法。散煤治理實行區域聯動,聯防聯治,互通信息,相互交辦。各縣(市、區)要積極組織相關部門組成聯合執法隊伍,不定期開展執法行動,實現聯合執法常態化,通過采取明查暗訪、專項打擊、突擊檢查等措施,依法對生產、儲存、經營、使用劣質散煤及煤制品的單位嚴懲重罰。各牽頭部門要主動聯系配合部門,開展專項執法檢查。市散煤污染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要適時組織相關部門組成督察督辦組,對照工作任務和工作標準,組織開展督導檢查,確保整治到位。
(五)加大宣傳引導。利用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宣傳單、宣傳標語等載體,全方位宣傳散煤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迫切性,讓廣大群眾充分了解散煤污染的危害性,獲取群眾的理解與支持,奠定散煤污染整治的群眾基礎;積極推廣清潔取暖改造,引導居民自覺使用清潔能源、抵制劣質散煤;鼓勵居民監督舉報違法違規使用散煤行為,營造全民參與全社會共治的良好氛圍。
(六)嚴肅考核問責。散煤污染專項整治行動開展情況將納入全市環保目標責任年度考核內容,對散煤管控不力的縣(市、區)將實施環保一票否決。市散煤污染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將組織有關部門定期對各縣(市、區)散煤整治工作情況進行督導檢查,不定時對銷售單位(網點)進行抽驗,一經發現問題,按規定嚴肅處理。市委市政府將把散煤整治目標任務納入量化問責考核內容,對工作不到位、落實不力、目標不能完成的,嚴格按照量化問責規定,追究相應責任人的責任。
來源:臨汾市人民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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